江大校〔2021〕313 号
全校各单位:
新修订的《江苏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已经 2021年 11 月 22 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大学
2021年12月31日
第一条 为了吸引国内外优秀博士来校从事高水平科学研究工作,促进学科建设和学术交流,规范博士后管理,加强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建设,根据上级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博士后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注重提高质量,稳步扩大规模,健全完善制度。
第三条 学校成立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简称校博管会),主任由分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人事处、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研究生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和各设站单位的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 博士后流动站所在学院、研究机构应成立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涉及到多个学院共建的应明确牵头学院,组长由牵头学院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相关学院领导、合作导师代表组成。领导小组配备 1 名博士后管理人员(秘书),负责日常事务。
第五条 博士后流动站应为博士后营造尊重个性、学术民主、鼓励探索、支持创新、容许失败的宽松环境,加强工作研究,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完善工作,形成有利于优秀青年人才脱颖而出的机制。
第六条 博士后合作导师应切实担负起指导责任,支持博士后独立开展研究工作,特别是前沿探索性研究。合作导师应加强对博士后的爱国主义教育,引导博士后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淡泊名利,潜心钻研,自由探索,锐意创新。
第七条 博士后招收类型:
(一)统招博士后,根据人才队伍建设需要,以非定向就业博士毕业生或无人事劳动关系人员身份招收的博士后,人事档案转入学校,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二)企业博士后,学校与国家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与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联合招收的博士后。与国家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联合招收的博士后,其日常经费均由企业承担;与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联合招收的博士后,其日常经费按计划内博士后标准拨付一半。
(三)项目博士后,经全国博管办批准,依托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非设站学科招收的博士后。其各项经费由项目经费承担。
第八条 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充足研究经费的在岗博士生指导教师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在岗教师,可担任博士后合作导师。所有指导留学博士生的导师,可担任外籍博士后合作导师。为保证培养质量,每位博士后合作导师每年招收博士后的人数应适当控制。合作导师需先招收 1 名统招博士后,方可招收在职、超龄等特殊进站博士后 1 名。
第九条 申请进站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品学兼优,作风正派,具有团队合作精神。
(二)取得博士学位一般不超过 3 年,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 35 周岁以下;申请进入工作站、人文社科领域或人才紧缺的自然科学领域流动站的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
(三)申请人专业基础理论扎实,有科研实践背景,近三年取得一定的创新型研究成果,发表署名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的校定五级及以上学术论文至少 1 篇或校定七级及以上学术论文至少2 篇。
(四)拟开展的研究工作与流动站的研究方向基本一致,并具有创新性。
第十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应做到双向选择、手续完备、程序规范、保证质量,注重对博士后申请人员思想品德、职业道德等方面的考核和审查。
第十一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收到入站通知书后,应按规定日期来校报到,逾期 15 天无故不报到者视为自动弃权。如遇特殊情况,应在规定的进站日期前向流动站申请延期进站,并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二条 博士后入站 1 个月内,流动站应与博士后签定《江苏大学博士后科研工作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工作目标、在站工作期限、产权成果归属、违约责任等,并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三条 博士后入站 3 个月内应完成开题工作,向所在学院作开题报告及研究计划,填写《江苏大学博士后研究工作开题报告》,经流动站负责人批准后执行,并报人事处备案。博士后应按照科研工作计划开展研究,因特殊情况需变更研究内容时,应征得合作导师和所在流动站同意并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四条 博士后入站 12 个月后,流动站所在单位应组织3~5 名专家成立考核小组,对博士后科研工作进行中期考核,考核须在 2 个月内完成,考核结果报人事处备案。中期考核基本要求为:
(一)积极参与合作导师及所在学院学科的教育教学研究工作,完成学校助理教学制的各个环节工作,完成相关专业课课程试讲。
(二)以博士后本人为第一作者发表校定七级及以上论文 1篇。
(三)开展公开学术报告 2 次。
(四)积极申报国家项目、博士后科学基金等相关科研项目。
中期考核“合格”,按原协议继续开展博士后研究工作;中期考核“不合格”或超过 3 个月没有完成中期考核者,终止其博士后工作,办理退站手续。
第十五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时间一般为两年,期满后应按时出站。如提前完成研究项目,可申请提前出站,但在站工作时间不少于 21 个月。
第十六条 博士后应在工作期满前,对在站期间的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撰写研究报告。流动站所在单位应组织校内外同行专家对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工作进行期满考核,主要包括专家评议和汇报考核,考核结果报人事处备案。其中,专家评议阶段应至少邀请 2 名(包含至少 1 名校外专家)在本学科领域有一定知名度的同行专家,汇报考核阶段应成立由 5~7 名(包含至少 1 名校外专家)博士生导师、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考核小组。期满考核基本要求为:
(一)积极参与合作导师及所在学院学科的教育教学研究工作,系统讲授 1 门及以上本科生或研究生或学历留学生课程,主讲 16 学时以上。
(二)以博士后本人为第一作者发表校定七级及以上论文 3篇,或校定四级及以上论文 1 篇;
(三)开展公开学术报告 4 次;
(四)主持国家级项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江苏省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等相关科研项目至少 1 项。
期满考核“合格”者,办理出站手续,获得《博士后证书》。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作退站处理。
第十七条 博士后工作期满出站,除有协议的以外,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第十八条 博士后如果期满但未能完成研究工作,可由本人申请延期,经合作导师和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报人事处批准,延长在站时间,保留其在站资格。2 年以上的博士后,学校停发其工资待遇。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最长不超过六年。博士后逾期三个月无故不办理正常出站手续者,作自动退站处理。
第十九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所有研究成果,其知识产权归江苏大学所有,均应以江苏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或完成单位。企业博士后按协议约定处理。
如正式出版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排名前 2,8 万字以上)、授权国家发明专利或国外发达国家 PCT 专利(排名第 1)、制定国家标准(排名前 2)或主持行业标准、获国家级科研成果奖(排名前 5)或获省部级科技成果奖(排名前 3)可抵减校定五级或六级论文 1 篇。
第二十条 博士后是经国家批准、具有流动性质的科研人员,待遇参照我学校正式职工标准,其行政、工资、组织等各类关系均在学校。流动站所在单位按专职科研人员对博士后进行考核与管理。博士后与学校职工享受同等医疗保障待遇,所需资金的筹集执行本校职工医疗保障资金的筹集办法。企业博士后按照协议享受招收企业相关待遇。
第二十一条 鼓励博士后自行解决住房问题,学校给予租房补贴,补贴标准为 800 元/月。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进站后,可在镇江市落常住户口,凭介绍信和有关证明材料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其流动并办理暂住手续,其子女享受学校教职工子女同等待遇。博士后子女凭介绍信在学校附属幼儿园、小学和初中办理入学手续,高中入学享受镇江市常住居民子女同等待遇。博士后工作期满出站后,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随博士后本人一并迁移至接收单位所在地。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根据研究项目需要,经批准并签定协议后,可以到国外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获批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的人员,其出国时间根据计划协议确定。出国期间工资参照《江苏大学教职工工资管理办法》相关条款。经所在流动站批准,出国时间可以适当延长。出国无故逾期 1 个月不归者,按自动退站处理,并按照协议赔偿经济损失。企业博士后的有关出国手续由所在企业负责办理。
第二十四条 统招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可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若通过评审,出站后留校任教,其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时间从进校工作报到之日起算。对于入站前已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博士后,可用专业技术职务身份对外联系工作或学术交流。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应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求实的治学态度,加强学术道德自律,反对学术上弄虚作假的浮躁作风,坚决抵制学术腐败和欺骗行为。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应自觉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意识,严格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研究成果和权益。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站:
(一)考核不合格的;
(二)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三)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四)无故旷工连续 15 天或一年累计旷工 30 天以上的;
(五)因身心健康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六)出国逾期不归超过 30 天的;
(七)应予以退站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 退站博士后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规定的相关政策。退站人员应及时办理离校手续,3 个月内没有落实单位的退站人员,其人事、档案关系转至人才交流中心代管。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科研项目主要包括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及特别资助项目、江苏省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项目。博士后获批国家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资助可认定为省部级人才项目,获批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及特别资助可认定为省部级科研项目,江苏省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可认定为市厅级科研项目。
第三十条 国家和江苏省每年拨付的博士后日常经费由学校博士后管理部门统筹安排,作为博士后日常科研经费统一使用。统招博士后按照自然科学领域每人 5 万元、人文社会科学领域每人 3 万元的基本标准分年度拨付;本校在职博士后按照自然科学领域每人 2 万元、人文社会科学领域每人 1 万元的基本标准于出站后一次性拨付。延期不再增加经费,国家和江苏省拨付的日常经费不足部分由学校自筹。鼓励国家、省重点学科和省优势学科多招优秀博士后,并制定相关措施为博士后提供配套经费。
第三十一条 博士后日常科研经费设立专用帐户,专款专用,由合作导师负责签审。日常科研经费按照财务要求支出。
第三十二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申请承担的博士后基金,出站前应全部完成。
第三十三条 博士后所在学院应为博士后提供良好的科研和办公条件,并适当配备助手。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原《江苏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江大校〔2017〕471 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江苏大学师资博士后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人才队伍建设,优化师资队伍结构,加大优秀青年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充分发挥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补充师资的作用,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师资博士后是指以师资补充、培养为主要目标,按照江苏大学年度教学科研岗位公开招聘计划招聘的,尚未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符合江苏大学博士后进站基本条件招收进站的博士后。
第三条 师资博士后聘期为 2 年,期满后应按时出站。
第四条 按照江苏大学年度教学科研岗位招聘计划,师资博士后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品学兼优,作风正派,热爱高等教育事业,具有团队合作精神。
(二)国(境)内外高水平大学或科研机构的优秀博士毕业生,身心健康,年龄一般在 35 周岁以下。
(三)具有较好的科研创新能力,发表署名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的校定七级及以上学术论文 4~5 篇或校定五级及以上学术论文 2~3 篇。
(四)具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教学能力。
第五条 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充足研究经费的在岗博士生指导教师,可担任师资博士后合作导师。
第六条 招收程序:
(一)按照江苏大学教学科研岗位公开招聘的相关要求,由用人单位考核拟聘人选,并提交学校研究。
(二)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师资博士后人选。
(三)学校与师资博士后签订博士后入站工作协议并为其办理入站手续。
第七条 师资博士后聘期内总薪酬包含基本薪酬和师资博士后津贴。
(一)基本薪酬严格按照《江苏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二)学校另外每月给予 2000 元师资博士后津贴,同时鼓励合作导师给予优惠待遇。
(三)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八条 师资博士后入站满 12 个月后,流动站所在单位及合作导师应组织 3~5 名专家成立考核小组,对博士后科研工作进展进行中期考核,考核须在 2 个月内完成,考核结果报人事处备案。中期考核基本要求为:
(一)积极参与合作导师及所在学院学科的教育教学研究工作,完成学校助理教学制的各个环节工作,完成相关专业课课程试讲。
(二)以博士后本人为第一作者发表校定五级及以上论文 1篇;
(三)开展公开学术报告 2 次;
(四)积极申报国家基金、博士后科学基金等相关科研项目。
第九条 博士后工作期满前,应对在站期间的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所在流动站应组织校内外同行专家对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科研工作、个人表现等进行期满考核。期满考核基本要求为:
(一)积极参与合作导师及所在学院学科的教育教学研究工作,参与或系统讲授 1 门本科生或研究生或学历留学生课程,参与指导创新创业课程或专业实践课程,至少承担 8 至 16 学时。
(二)以博士后本人为第一作者发表校定五级及以上学术论文至少 3 篇;
(三)开展公开学术报告 4 次;
(四)在站期间须完成学校规定的新教师上岗前的各项培训和考试。完成学校、学院安排的其他工作。
(五)积极投入科学研究,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国家级项目 1 项;
2.以第一作者发表校定二级及以上学术论文 1 篇;
3.获国家授权发明专利 2 件及以上,且专利转化累计到账经费 50 万元及以上。
第十条 用人单位负责审核《江苏大学师资博士后考核表》及相关附件材料,并组织召开人才引进考核报告会。师资博士后做述职报告,合作导师按照聘用合同约定的内容对师资博士后的履职情况做出评价,用人单位教授委员会根据本单位人才引进考核标准和实施方案,对师资博士后进行全面考核,出具综合评价意见并提出结论性考核结果建议。
第十一条 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审议师资博士后期满考核和用人单位人才引进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合格者,由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确定聘用,与学校签订长期聘用合同,享受江苏大学相应引进人才待遇,并按照相关政策办理录用手续。
第十二条 中期考核、期满考核或人才引进考核不合格者,可以提出退站或者转为其他类型博士后等建议,不再作为师资博士后培养。
第十三条 师资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如不符合教师岗位要求,学校可终止其师资博士后身份,调整为其他类型博士后或按有关规定作退站处理。
第十四条 师资博士后期满出站提出离校的,经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退还师资博士后津贴后,可自主择业。
第十五条 师资博士后出站并被聘用在学校工作的,其在站期间的工作经历、校龄等按本校教师岗位计算。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原《江苏大学师资博士后暂行管理办法(试行)》(江大校〔2017〕558 号)同时废止。
附件 2
江苏大学外籍博士后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吸引优秀外籍博士来校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推动博士后事业发展,结合学校博士后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人事处作为学校博士后日常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外籍博士后日常管理工作。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外籍博士后相关涉外手续办理工作。
第三条 博士后流动站所在学院、研究机构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外籍博士后的招收考核、在站管理、开题、考核评估等工作。
第四条 外籍博士后合作导师是外籍博士后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指导者,为外籍博士后提供必要的科研经费和科研工作条件,指导外籍博士后开展创新性研究工作,参加外籍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各项考核。
第五条 外籍博士后招收条件:
(一)应在国(境)内外知名大学毕业,取得博士学位不超过3 年;
(二)年龄一般在 35 周岁以下。申请进入人文社会科学领域、人才紧缺的自然科学领域的外籍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
(三)具备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强的科研能力、创新能力,发表署名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的校定七级及以上学术论文至少 2篇。
(四)具有良好的中文(或英文)听、说、读、写能力。
(五)能够保证在华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不少于 21 个月。
第六条 外籍博士后招收程序:
(一)人事处、相关学院以及合作导师根据需求发布招聘信息,鼓励支持以设站单位或课题组名义发布外籍博士后招聘信息;
(二)申请者与合作导师联系,合作导师对申请者的思想品德、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认真审核并同意后,申请者可向流动站所在学院或人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三)流动站所在学院和人事处同意申请者进站申请后,合作导师协助外籍博士后申请者登录中国博士后网进行申请,同时提交相应的纸质材料;
(四)申请者获得“进站备案证明”后,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按照国家涉外工作规定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五)申请者获得来华工作许可后办理来华签证。
第七条 外籍博士后办理签证时,流动站应与博士后签定《江苏大学外籍博士后科研工作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工作目标、课题要求、在站工作期限、产权成果归属、违约处罚、安全等条款。
第八条 批准进站的外籍博士后应按规定日期来校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一个月未报到者,取消进站资格。如遇特殊情况,应在规定的进站日期前向流动站申请延期进站,并报人事处备案。
第九条 外籍博士后入站后,开题、项目申报、考核、学术交流等与国内博士后统一要求,应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条 外籍博士后实行年薪制,包含基本薪酬、博士后津贴等。学校根据拟进站人员博士学位授予学校的最新“QS 世界大学排名”情况承担不同的年薪,鼓励和支持合作导师为外籍博士后提供更优厚的待遇。对于特别优秀的,年薪一事一议。
(一)基本薪酬包括工资和考核绩效奖励。博士学位授予学校为“QS 世界大学排名”前 200 名(含)的外籍博士后基本薪酬为 25 万元/年,其他外籍博士后基本薪酬为 20 万元/年,由学校全额支付。
(二)鼓励合作导师给予外籍博士后津贴。
第十一条 根据博士学位授予学校的世界排名情况给予外籍博士后不同的日常科研经费,博士学位授予学校为“QS 世界大学排名”前 200 名(含)的外籍博士后,自然科学领域每人 6万元、人文社会科学领域每人 4 万元;其他外籍博士后,自然科学领域每人 5 万元、人文社会科学领域每人 3 万元,由学校分年度拨付。
第十二条 外籍博士后入站满 12 个月后,流动站所在单位及合作导师应组织同行专家成立考核小组,对博士后科研工作进展进行中期考核,考核须在 2 个月内完成,设站单位博士后管理人员负责将考核结果报人事处备案。中期考核基本要求为:
(一)积极参与合作导师及所在学院学科的教学研究工作,主讲相关全英文专业课;
(二)世界名校类外籍博士后须以博士后本人为第一作者发表校定七级及以上论文 2 篇;其他外籍博士后须以博士后本人为第一作者发表校定七级及以上论文 1 篇;
(三)开展公开学术报告 2 次;
(四)积极申报自然基金、博士后科学基金等相关科研项目。
中期考核“合格”,按原协议继续开展博士后研究工作;中期考核“不合格”或超过 3 个月没有完成中期考核者,建议终止其博士后工作,办理退站手续。
第十三条 博士后工作期满前,应对在站期间的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所在流动站应组织校内外同行专家对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科研工作、个人表现等进行期满考核。期满考核基本要求为:
(一)积极参与合作导师及所在学院学科的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主讲 1 门及以上全英文专业课程。
(二)世界名校类外籍博士后须以博士后本人为第一作者发表校定七级及以上论文 5 篇,或校定五级及以上论文 3 篇;其他外籍博士后须以博士后本人为第一作者发表校定七级及以上论文3 篇,或校定五级及以上论文 2 篇;
(三)开展公开学术报告 4 次;
(四)积极投入科学研究,主持国家级项目或博士后基金 1项。
期满考核“合格”者,办理出站手续,获得《博士后证书》。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作退站处理。
第十四条 外籍博士后自行负责旅费、探亲等其他费用。外籍博士后在站期间,统一参加镇江市社会保险,并按镇江市相关政策执行。外籍博士后配偶及子女来华前需自行购买相关保险,在华期间发生的医疗等保险费用自理。外籍博士后配偶和子女的相关证件办理,按江苏省外事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对于已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外籍博士后,可用专业技术职务身份对外联系工作或学术交流。外籍博士后在站期间,根据学术表现,可申请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出站后留校任教,其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时间从聘任之日起算。
第十六条 外籍博士后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退站或按程序中止其博士后研究工作:
(一)考核不合格的;
(二)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三)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四)无故旷工连续 15 天或一年累计旷工 30 天以上的;
(五)因身心健康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六)出国逾期不归超过 30 天的;
(七)应予以退站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有关文件和《江苏大学博士后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人事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